第一类是主体资格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部分地区并未将违建认定和处罚的职权划转至城管部门,此时城管擅自作出拆违决定就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会被认定为违法。还有部分情况下,违建位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拆违决定,城管部门作出决定同样属于超越职权。
第二类是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很多城管部门在作出拆违决定前完全不履行告知程序,直接作出决定送达,剥夺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还有的在送达时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导致相对人完全不知道决定内容,这些都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三类是事实认定错误,很多城管部门认定违建时没有进行现场勘测、没有向规划部门核实案涉房屋的规划审批情况,仅凭航拍图或者没有房产证就直接认定为违建,忽略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比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的房屋,当时城乡规划制度还未全面建立,很多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件但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
第四类是适用法律错误,最典型的就是用2008年才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2008年之前建成的房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三个要件,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会被法院撤销。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