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实行法定起诉期限制度,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诉讼,法院才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起诉期限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城管在送达拆违决定时,已经明确告知了相对人诉权和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相对人就需要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如果城管作出拆违决定时,没有告知相对人享有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很多城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上只载明了要求相对人自行拆除的期限,没有告知不服决定可以起诉,也没有告知起诉期限,这种情况下相对人的起诉期限最长可以到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年。 若是相对人完全不知道城管作出了拆违决定,比如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事后才得知城管此前作出过拆违决定的,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最长起诉期限为二十年,其他案件最长为五年,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设定起诉期限的法理基础在于平衡权利救济和行政秩序稳定的双重需求,一方面要给相对人预留足够的时间准备诉讼、行使救济权利,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如果没有法定的扣除、延长事由,超过起诉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会裁定驳回起诉,不会再对拆违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