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仍然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劳动合同本身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合同生效的核心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满足这些要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就发生法律效力。交付劳动合同文本是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统一保管""盖章后再给"等理由扣留员工的劳动合同,本质上是想通过控制证据来弱化劳动者的维权能力,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