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标签瑕疵的例外情形。认定标签瑕疵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对"不属于标签瑕疵"的情形做了明确列举:"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标签有问题,也不属于瑕疵:一是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消费者根本不知道食品是谁生产的;二是未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吃的是什么;三是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是否过期。这些情况都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判断,因此不属于"瑕疵",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