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有限责任的适用以股东依法行使权利、恪守法人独立边界为前提。该法第六十三条专门针对一人公司作出特殊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虚假清算等法定情形,即便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股东仍需对公司存续期间的未清偿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甚至是连带清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