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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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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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老股东的补充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6次举报
2026-02-07



2024年7月1日之前:若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依据2018年《公司法》及相关立法精神,需判断原股东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若原股东无恶意且出资期限未届满,一般无需承担出资责任;若存在恶意(如为逃避债务转让股权),则可能需承担责任。

2024年7月1日之后: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