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之前:若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依据2018年《公司法》及相关立法精神,需判断原股东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若原股东无恶意且出资期限未届满,一般无需承担出资责任;若存在恶意(如为逃避债务转让股权),则可能需承担责任。
2024年7月1日之后: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张国贵律师
2024年7月1日之前:若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依据2018年《公司法》及相关立法精神,需判断原股东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若原股东无恶意且出资期限未届满,一般无需承担出资责任;若存在恶意(如为逃避债务转让股权),则可能需承担责任。
2024年7月1日之后: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