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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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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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原股东的注意问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2026-02-07


1、转让股权前应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2、 避免在公司已出现债务危机、可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将股权低价或无偿转让给无出资能力的受让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出资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转让股权时应向受让人如实披露出资情况,保留相关披露证据,若受让人明知出资瑕疵仍受让,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据协议向受让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