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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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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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权人,针对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可以主张的救济?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2026-02-07


1、向公司主张债权时,若发现公司存在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情况,应及时核实股权转让时间、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判断是否符合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2、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应将新老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责任;若无法证明受让方主观过错,可单独起诉原股东主张权利。

3、举证时重点收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终结裁定书等,同时留意受让价格是否异常、转让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为追责提供依据。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