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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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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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对抗金钱的执行?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一)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但部分省份高院存在不同意见,认为以房抵债协议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对抗强制执行。

依据: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44条:“设立以物抵债的目的在于消灭旧的金钱之债,以物抵债作为履行原来金钱之债的方法,其债权人享有的本质上仍然是金钱之债,不应优先于另一个金钱之债。因此,以物抵债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
2、详见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的《二巡法官会议纪要: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附部分高院司法文件规定)》

(二)以房抵工程款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在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再198号民事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房屋查封前,某石材经销处与丙公司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约定丙公司以案涉房屋抵顶欠付某石材经销处的部分工程款。该以房屋抵顶工程价款行为系石材经销处通过折价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案涉房屋已经成为某石材经销处取得工程款的物化载体,某石材经销处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一般债权,具有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优先效果
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