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对网络上描述的“劳荣枝”痛恨至极,若网传皆为事实,那她难逃死刑。网络描述是否是事实?毕竟之前未经举证质证、辩护和审判。
无数媒体已经把劳荣枝描述成罪无可赦的杀人恶魔,但在缺乏物证,几乎全是口供的情形下,需要更加充分的辩护。为敲诈钱财,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威胁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在蒙着眼睛、脖子被绳子套着的情况下,夏某“被逼”强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大学生王某,并胁迫其用绳子勒住该女子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试图勒索夏某1000万元。负责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称,女子最后死亡,该团伙8人已被捕,检方已提起公诉。然而,让死者家属不解的是,直接导致女生被强奸并死亡的检察官夏某,却没有被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公安人员则认为,“夏某也是受害人,所以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又称斯德哥尔摩效应,也叫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它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最早在瑞典被发现。1973年8月23日,两名有前科的罪犯JanErikOlsson与ClarkOlofsson,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在警方与歹徒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因歹徒放弃而结束。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都表明并不痛恨歹徒,并表达他们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却对他们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更甚者,人质中一名女职员istian竟然还爱上劫匪Olofsson,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这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在这期间他们威胁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在出人意料的心理错综转变下,这四名人质抗拒政府最终营救他们的努力。劳荣枝自述:被法子英诱骗,想分手但法子英不肯并拿上海家人威胁她,其间她曾几次堕胎,还曾在堕胎当天还遭其侵犯。法子英曾以去她家里、单位说她卖淫做威胁,她很注重名誉所以不敢报警。
“关键证据”真的关键吗?
朱大红的代理律师刘静洁:劳荣枝案唯一幸存者提供关键证据,是劳荣枝绑住他的小腿。
1998年温州案之后,法子英和劳荣枝来到江苏常州,受害者刘某被绑架,劳荣枝动手绑住他的小腿,但在常州案中,没有杀害受害。刘某的口供能否推断出在其他三起案件中劳荣枝参与杀害被害者?显然,仅凭此口供无法推断出在其他三起案件中劳荣枝参与故意杀人,这不是质控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的关键证据,无法以此作为攻击辩方的关键证据。但法律援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并未真正起到辩护的作用,因此劳荣枝的家属也强烈要求更换律师。
法律面前讲究的是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虽然犯罪嫌疑人罪大恶极,但在最终宣判前,她有权利获得自己的法律权益。
劳荣枝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自述起初受到法子英的诱骗,知道法子英的为人后想要分手离开,但是遭到法子英的胁迫,甚至拿她的家人做威胁,无奈之下越陷越深。
平顶山案中,夏某也是被胁迫强奸并杀害了大学生王某。若法子英在第一起案件就被抓获,那么劳荣枝被胁迫参与的罪过可能会小一些,不同之处在于后面几起案件,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劳荣枝完全有机会、有能力脱离法子英的控制。由于仅凭常州一起绑架案,根本无法定劳荣枝死刑,那么其他三起中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①同案犯法子英1999年在法庭上,7次为劳荣枝辩护。因为在常州案外的三起案件中,仅有法子英和劳荣枝的口供作为直接证据,那么还能否定劳荣枝死刑?从法律的角度看,难度非常大,但此前媒体已经将劳荣枝描述成罪无可赦的杀人恶魔,将尚未认定的事实描述成言之凿凿的“作案经历”,许多民众已经坚信劳荣枝是一个女魔头,不定死罪又难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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