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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民法研究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555人看过举报

      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主要基于网络信息流通产生,个人作为数据的主体拥有者,其关系到个人的实质利益,应当将其纳入民法之中,将其与人格权一般看待,并通过侵权法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保护。个人信息泄漏在明确责任方的基础上,若个人信息泄漏,则应用人格权的法律制度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过程中,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声誉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欧盟等国家基于个人信息泄漏产生的后果,保障个人的基本权益。中国民法中规避了西方国家中中间权利的概念,将个人信息泄漏、侵害所造成的实际伤害纳入到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并应用民法思维处理网络个人信息泄漏情况,实现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人格权缺失是我国现行民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很多组织利用公共媒介传递个人信息,其中包括明星、公众人物等,在个人信息应用过程中肆意泄漏个人信息,会对人格权造成侵害,民法应在此阶段对其进行完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中的人格权侵权行为,要求组织、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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