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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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集个人信息民法研究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595人看过


      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独特的情况,就是企业搜集个人信息数据的行为,这种行为一直被社会部分人群所诟病。企业对采集的个人数据是否拥有一定的权利,民法中对数据控制者,也就是数据采集组织应如何定位。企业在采集个人数据过程中成为了占有者,在民法中可以将其定义为占有关系,沿用法律中的占有制度对此问题进行处理,我国在《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之中提出了上述内容。但就民法而言,法律的主体在于利益分配机制,法律针对企业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必须重视利益的平衡。但民法中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配,为双方设定了注意义务,基于义务关系明确在个人信息采集中的过错行为。企业在个人信息采集中应重视义务的履行,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避免将其应用到其他行业之中,若在此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表明有一方违反了义务,在民法中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要求其对对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基于民法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基于不同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结合现有的权利法,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这是现行法律制度的主要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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