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梁某和被告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8年1月初,原告被检查出血小板低,股骨头坏死等严重疾病。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家人带原告去上海等地就医,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原告先后在淮安、上海、苏州等地住院治疗,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原告家人为原告治疗花费医疗费、药费及车费等共计5.4万余元。原告及家人多次上门找被告要钱治疗无果,故诉至法院。
【评析】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就原告医疗费承担问题产生抚养费纠纷。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花费大额医疗费用,给生活带来一定困难,被告应当对该费用予以相应的承担。法院在判决中酌定被告祁某承担自2019年5月起产生医疗费、药费及交通费用5.4万余元的60%。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地位平等是相适应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还有一定差距,往往是丈夫收入多于妻子,在扶养问题上,丈夫应多承担一些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夫妻互相扶养问题上,更注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应相互关心、互相扶助。被告在原告因治疗疾病花费大量费用导致生活困难的时候,理应同原告一起承担此费用,同时考虑到被告为原告承担前期治疗费用、原被告收入状况及双方共同存款的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费用的60%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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