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阳某(女)与张某(男)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2022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张某给付阳某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因张某在广东务工,阳某在老家生活,双方分居两地。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阳某于2023年10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阳某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张某给付的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张某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且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同时,张某转给阳某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
张某与阳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张某提起,张某对离婚没有过错,对于彩礼去向及其嫁妆情况阳某也未举证证明。
综上考虑,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阳某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典型意义: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双方长期稳定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质特征。
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基于此,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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