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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前妻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案例分析 |148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阿美(女)于2005年与某村村民大壮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壮所在的村民小组。2017年阿美与大壮离婚,离婚后阿美的户口并未迁出该村。后大壮与小丽结婚,小丽也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

2022年,某单位与珠晖区该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标准,该村民小组获得征地补偿费用。在分配补偿款时,小丽因户口迁入时间晚于征地分配方案确定时间,未获得土地补偿款。而阿美因与大壮离婚,也未获得该土地补偿款。

面对这样的结果,阿美不服,遂将村民小组诉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要求获得土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美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与大壮在离婚前长期在该组居住生活,并在村组分配了土地,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因此,阿美已经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院认为阿美与大壮离婚后,并不因离婚而失去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阿美要求村民小组发放土地赔偿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无论选择继续在原居住地生活,还是迁移至新居住地但未取得新的承包地,原发包方均无权收回其原有的承包地。这一规定,是对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平等地位的明确肯定,也是对她们生活稳定性的有力支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同样享有与男性成员完全平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妇女的婚姻状态——无论是未婚、已婚、离婚还是丧偶,都不应成为剥夺或限制她们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的理由。

本案中,小丽因迁入时间晚于征地补偿方案确定之时,故未获得补偿款分配。但阿美在征地补偿方案形成之时,其户籍性质未变,且未退出原有的承包地,因此,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然有效。在此基础上,村民小组不得以阿美离婚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应依法分配给阿美应得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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