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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饲养动物管理人的界定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908人看过举报


【案情】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和丁某带一只拉布拉多犬在所居住的某小区内散步。到小区东北角的一处空地,丁某用牵引绳牵着拉布拉多犬,由徐某将该犬的牵引绳解开让狗撒欢。十分钟后该犬将在楼下散步的辛某扑倒。辛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辛某因外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被评为九级伤残。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和丁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6万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涉案犬只从牵出散步到扑倒辛某过程徐某一直都在现场,徐某将牵狗绳解开导致犬只失去控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徐某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丁某并未单独对犬只进行管理或使用,犬只也并非丁某所有,因而丁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和丁某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和丁某散步遛狗过程中将牵引绳解开,放任大型犬失控乱窜,造成辛某受伤。饲养动物的管理者并不限于所有人,应包括所有人以外的占有者或管理人。从调取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该犬一直由丁某牵着,后由徐某解开牵狗绳,该犬处于徐某和丁某的共同控制之下。丁某明知拉布拉多犬体型较大且生性活泼好动,解开牵狗绳容易失控并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对徐某将牵狗绳解开的行为也未加以阻止,存在明显过错。故丁某应该对辛某的各项损失与被告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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