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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欧盟国家成功引渡外逃贪官第一案 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12人看过举报


2020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姚锦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姚锦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姚锦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系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锦旗分别利用担任浙江省新昌县长诏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转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后姚锦旗潜逃境外。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姚锦旗受贿案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在该国首都索非亚市抓获姚锦旗,并于同月19日根据我国国家监委提出的请求将其临时羁押。随后,姚锦旗在我国驻保大使馆对其领事探视时书面表达了回国投案意愿,并主动配合完成简易引渡,后于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国。归案后,姚锦旗除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外,还坦白了其余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姚锦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姚锦旗在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间自愿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交代全案受贿事实,可视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受贿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缴或由亲属代为退缴,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此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3日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保引渡条约及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审判,充分保障了姚锦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审及今天的宣判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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