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杨怀远 阳水成) 近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益阳某园林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三千元。据悉,这是该院开出的首例行政案件“罚单”。
2019年9月6日,益阳市某管委会以某园林公司栽种林木系抢栽抢种为由,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使用挖机等工具将该公司栽种的苗木予以推倒。该公司对其行政行为不服,遂诉至桃江法院,请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对方赔偿,同时提供了证明其苗木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益阳市某管委会提出该园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扩大其苗木受损实际情况,为虚假证据,并向法院书面致函,建议对该公司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司法制裁。
为调查清楚案件事实,桃江法院行政庭法官赴常德市安乡县进行走访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法官对出具上述证据的余某某、刘某某进行询问核实,查实其出具的确系虚假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桃江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三千元的决定,该公司已如期缴纳罚款。
法官寄语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自己的主张客观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不顾客观事实,虚构证据。在诉讼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不仅会导致败诉,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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