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称是酵素产品,实际上是用匹克硫酸钠(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药品)当作酵素进行非法添加。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和法人因此被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所作案涉处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当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厦门宏泽平有限公司委托伊生元公司和驰俊公司生产酵素梅、水晶酵素冻、益生菌酵母软糖等酵素产品,提供标识有其品牌的外包装,并对外销售。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查处后,认定伊生元公司和驰俊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中均被添加匹克硫酸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对宏泽平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0倍的顶格罚款共计380余万元,同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职业禁止的决定。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宏泽平有限公司、刘某对案涉抽样检测的程序提出质疑,同时认为《食品中匹克硫酸钠的测定》这一检测标准不具有溯及力,而且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有效证据,与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差巨大,认为此案量罚过重,过罚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钠(药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缓泻药系纯度达100%的化学原料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将此认定为药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药品,性质恶劣。查处的货值达12万余元,情节严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顶格处罚,量罚适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98人看过公证书失真 公证处是否担责
1145人看过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609人看过民法现代化需要经济法独立
450人看过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390人看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关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369人看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关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