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曾金花)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
聂某在萍乡市经营一家公司,2019年10月20日15时,该公司原员工朱某来公司向聂某讨要工资,双方因结算工资一事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殴打,约十分钟后各自离开。当日晚上,朱某携其前夫、哥哥来到聂某家讨说法,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但未发生肢体冲突。聂某报警后,派出所派警员出警处置,现场进行了调解,聂某当即支付了剩余工资给朱某。
第二天,聂某来到派出所报案,诉称前天被朱某打伤,派出所随后开始调查取证,并于同年11月4日、11月21日组织双方调解,因聂某不同意调解,致使调解未果。同年11月21日16时,派出所依法对聂某进行了传唤,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了聂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聂某不服,拒绝签字。萍乡市某公安局随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聂某行政拘留三日,并当场向聂某宣告并送达,次日通知了原告家属。
聂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聂某与朱某2019年10月20日15时因结算工资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的事实。被告萍乡市某公安局立案后,依照法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未果后对原告作出处罚前,亦书面告知了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对原告作出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向原告宣告并送达,且于次日通知了原告家属。故被告萍乡市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聂某提出被告萍乡市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基本事实严重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及超越职权,请求撤销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聂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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