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莎)楼道下水道是住户公用的排污设施,如果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被告汪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6184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某与原告欧阳某夫妇系上下楼邻居关系。汪某于2018年8月搬走,其二楼房屋一直空置。该栋楼房共用一根排污下水管道,之前曾出现下水管道堵塞问题,但一直未就管道改造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出现管道堵塞问题后,欧阳某夫妇在春节外出期间,将其一楼房屋的大便器堵住,以防止污水倒灌。回家后发现一楼排污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倒灌至二楼,二层汪某的房屋也被污水浸泡,导致污水渗漏至一楼的墙体并从天花板滴漏至房内,部分家具及电器也受到损害。欧阳夫妇将情况告知汪某,并与楼上其他住户协商处理。多次协商未果后,欧阳夫妇遂起诉至法院。经评估,彩电、沙发、装修及其他损失共计12460元,欧阳某夫妇支付了评估费3000元。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李某某个人修建,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至今均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栋房屋也未配备物业服务设施。
法院认为,原、被告以及楼上住户共用的下水管道系公用的排污设施,各方负有日常检查与维修义务,且在本案的排污管道堵塞引起的浸水事件前,下水管道也曾出现堵塞的情况,原、被告就更应该对管道经常检查维护或者重新改造,确保管道的正常使用。本案原告居住在第一层,其在日常排水时应注意用水的排放,尊重用水的自然流向,但原告却堵住自家下水管道,加之春节期间回老家探亲,未尽到日常的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导致污水从一楼倒灌至二楼,并导致自家财产受损,应对本次浸水事件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系排污管道的公共使用人之一,其之前已经搬走,且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所以在发生管道堵塞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污水倒灌至二楼浸至楼下,故应对本次浸水事件承担次要责任。
因原、被告均不申请追加楼上的住户为共同侵权人,故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40%的责任。综上,被告汪草保应向两原告赔偿损失共计6184元((12460元﹢3000元)×4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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