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能单打独斗,民法亦如此。我国民法制度赖以生存、生长的土壤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现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一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或契约性关系因为加进了组织管理因素而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围。虽然经济法较好地弥补了民法现代化理论的空白,但在如何有效的发挥其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世俗”功能,从而更好地实现“民法的活法化”,经济法仍然面临着不小的挑战。经济法独立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一方面,从经济法与民法的内在联系来看,民法是市民社会自上而下产生,以个体为调整对象,赋予经济个体完全的意志自由,他们可以不依靠行政命令,仅仅依靠市场经济自身来调节实现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经济法则是国家站在宏观的高度自上而下,以国家管理和调节经济为调整对象,谋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和结果公正最大化。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很多情况下,由于某种市场经济关系的形成都有其极其复杂的原因,涉及多种经济利益的交织,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出现部分重叠。民法中有很多弹性条款,如诚信道德原则,也适用于经济法。如果一个经济纠纷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又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围的话,便可以由经济法各种管理性的法律规定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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