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长沙邓普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397983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关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304人看过举报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是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保护相对人的诉权,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却存在着许多缺陷,我国对其的研究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本文将在对这些缺陷作出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初步探讨。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缺陷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最初的“相对人原告资格论”发展到现在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虽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有很大的进步和改善,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这一理论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它在实践中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理论具体有以下几点缺陷:

  第一,“法律上利害关系”在实践中无法准确界定。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该解释规定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这一“法律上利害关系”,什么样的利害关系才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和标准。仅凭“法律上利害关系”这几个字使法院明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标准是很难的,因为利害关系可以分为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现实利害关系和可能利害关系。到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何种类型,是直接利害关系还是间接利害关系,是现实利害关系还是可能利害关系?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实践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没有予以明确。近年来,关于检察机关能否作为公共利益的原告而提起行政诉讼一直是法学界不断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个问题也涉及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完善问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中,没有明确地规定检察机关能否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会产生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该是指针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的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体系不同于其他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这使得利益受到侵犯的主体无法具体化,结果就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也是对滥用行政权的放任和纵容。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一个理论的提出必然要经历逐渐完善的过程,“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也是如此。该理论的产生必然有其进步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在实践中的操作和应用可以发现,该理论也有很多地方需要进行完善和补充,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更好地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第一,明确“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应把“法律上利害关系”界定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期望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存在或必然出现的、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应该把“法律上利害关系”理解为起诉人切身的利害关系,而不是他人的利害关系;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情形之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表明了“法律上利害关系”应理解为现实上的利害关系;对于是直接利害关系还是间接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来看,要是理解为间接利害关系,则会很难理解“间接”的界限,使原告资格范围无限扩大,所以应该理解为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鉴于以上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就会很明确地被界定为现实利害关系、切身利害关系和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将检察机关纳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公益诉讼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国家也希望借公共利益的维护来实现社会的良好秩序,因此,对原告资格标准放宽,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纳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内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知道,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责,而行政权力又往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扩张,因此,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予以制约。但是,在强大的行政权面前,公众不一定拥有充足的财产用于诉讼中的支出,不一定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用于行使诉权,他们的起诉还可能给自己招致其他的各种损失。相比之下,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有国家来保证其办案经费,有专业法律人才进行诉讼,有以职权调查相关证据和事实的优势,因此,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同样具有监督的功能。所以,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代表国家提出公益诉讼。从具体范围来讲,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应限于因行政权的违法行使,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最初的“相对人原告资格论”发展到现在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也存在有一定的缺陷,这一理论需要我们去不断地发展并完善,以便使其能更好地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97983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07247

  • 昨日访问量

    230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长沙邓普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