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性骚扰的打击问题,我国曾经有一个“强力”的罪名——流氓罪,这个罪名对流氓的打击力度可比菲律宾的那个强多了,对妇女的调戏和侮辱,哪怕是语言上的,按照现在的按法律,最多只能治安拘留甚至是批评教育的“流氓”行为,都可能构成流氓罪,依照当时的指导性文件,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情节有这些:
1、追逐、堵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结伙、持械追逐、堵截妇女的;
2、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在侮辱妇女时造成轻伤的;
3、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屡教不改的;
4、用淫秽行为或暴力、胁迫的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多人,或人数虽少,后果严重的,以及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妇女引起公愤的。
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所以实践中,有些“流氓”被判死刑的情况并非没有。
当然后来因为该罪的任意性等弊病,最终被历史尘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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