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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规则25条(五)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236人看过举报


21.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还需要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田九菊诉杨帆生命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还需要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结果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矛盾的,上级法院可以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案号:(2017)豫01民终1484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2

22.结伴野外游泳参与者未尽到互助义务的,应当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沈明强、沈位赞诉王青君、章幼波、王航旭、王道洪、吴红妹、王晨泽、王信腾、董培额、王凯、奉化市莼湖镇同山村村民委员会、奉化市莼湖镇同山村经济合作社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结伴野外游泳的参与者负有互相照顾、救助义务,若参与者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当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水库管理人负有确保水利设施建全、功能完好等保障义务,但对进入水库游泳者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到水库游泳,不慎溺水身亡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案号:(2016)浙民申59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0

23.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老年人走失溺亡的,需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黄戈、黄春香等诉江阴市爱晚庭护理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安全保障义务系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组织应尽的法定义务。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对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老年人走失并最终溺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养老机构的过错与老年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养老机构仅需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3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7

24.村委会对公共设施未尽管理维护义务应担责——罗咕仔诉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兴田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村民委员会负有对管理范围内的井盖等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因怠于修理维护损坏的公共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村委会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南民终字第15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4

25.友情驾驶陪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刘丙羊、朱梅芳、丁恩情、刘怀宇诉许学佐、孙青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纯粹好意、无偿、利他的驾驶陪练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情谊行为,但一旦实施,施惠人即需对受惠人的人身、财产负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14)阜少民初字第000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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