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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规则25条(四)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521人看过举报


16.校外托管机构属于“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同学校、幼儿园等同样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胡双蕊、林世刚诉宁能棕、厦门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临时寄托主体,应认定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同学校、幼儿园等同样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校外托管机构就被托管对象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须具有两个特殊要件:一是人身损害须发生在教育机构之内,且属于学习、生活期间;二是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案号:(2015)湖民初字477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2辑(2018.4)

17.共同饮酒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发生致人损害后果的,共饮人需担责——赵茂军、吴家玉诉赵宝清、唐德国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共同饮酒发生致人损害后果,共饮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41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6辑(2016.2)

18.先行侵权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最终损害,但若与最终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人责任成立——李学州诉申学文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先行的侵权行为诱发了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虽然先行侵权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最终损害,但若先行的侵权行为与最终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则也应当认定侵权人的责任成立。此外,侵权人责任成立并不排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案号:(2014)台温民初字第103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4辑(2017.8)

19.第三人受到饲养动物惊吓而避让致受害人损害的,应认定受害人的损害与饲养动物的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左强诉王玉银、白牧等健康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饲养动物并未和第三人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的情况下,第三人因受到饲养动物惊吓而避让,因此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尽管饲养动物并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距离饲养动物的惊吓较为遥远,但因为符合社会常理而具有相当性,应当认定受害人的损害与饲养动物的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到饲养动物惊吓后避让而致人损害的间接侵权中,除了饲养动物的惊吓,还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与饲养动物惊吓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份额。

案号:(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20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8辑(2014.2)

20.行为人的语言刺激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可以构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杨某君、胡某梅诉魏某杰、魏某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的语言刺激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可以构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4)大邑民初字第187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3辑(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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