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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规则25条(三)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877人看过举报


11.水库管理者在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蔡扁、戴阿宗诉古雷开发区水库管理处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水库作为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作为水库管理者在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案号:(2016)闽06民终112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1辑(2017.5)

12.高风险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冒险者自担责任——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高风险运动中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冒险者自负风险、自担后果。

案号:(2016)京02民终492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7辑(2017.1)

13.对抗性体育竞赛中的人身损害,双方均无过错或适用其他归责原则难符公平的,适用损失分担规则处理——杨玉荣诉宾成健康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抗性激烈的体育竞赛具有高风险性,对于因参加体育活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在双方均无过错或适用其他归责原则难符公平的情形下,对损害结果应适用损失分担规则处理,并应从补偿范围、影响补偿因素和分担损失比例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使司法裁判更具实践性。

案号:(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3辑(2018.5)

14.劳动者在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侵权赔偿——赵祥云诉无锡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本案要旨:劳动者在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在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得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侵权赔偿,只是劳动者应优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我国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关系是“工伤优先+差额补充”模式,劳动者在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侵权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赔偿是过错责任,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过错时标准要低,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

案号:(2015)锡民终字第297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4辑(2017.8)

15.多因共致同居女友猝死出租房中,应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因果关系和经济能力分担损失——王能贤、张南秀诉黄世斌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在争吵中因疾病在内的多种原因致人死亡,双方均无过错且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应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因果关系和经济能力等因素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案号:(2015)集民初字第221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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