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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规则25条(二)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90人看过举报


6.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7.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安排管理,应对乘客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以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的进出站,如果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伤,则应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9期(总第227期)

8.酒店经营者、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期(总第207期)

9.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职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楚学宾诉李文敏、广东省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职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号:(2017)湘10民终82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10.共同侵权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姜奉全诉重庆市恒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共同侵权包括行为竞合致人损害的行为,也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号:(2016)渝0120民初34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6辑(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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