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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330人看过举报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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