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不慎”在狐朋狗友的教唆下18级学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对互联网这种新事务大部分人法律认识浅薄,年纪轻轻就自毁前程。
华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的2018级学生。2021年1月,华某在洪某、李某的教唆怂恿下,将名下两张银行卡以及对应的网银、U盾和一张手机卡出借给洪某,并从洪某处获取500元好处费。后经查实,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华某所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账户关联到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故而华某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6日被立案侦查,华某于2021年3月19日被拘留羁押,于3月2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案发后,华某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500元。
对本案代理意见的分析
1. 华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华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在本案侦察期间华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同时积极退账,属于认罪态度良好。
3. 华某系偶犯、初犯,请合议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华某对帮助网络犯罪的认识不足,主观上犯意小,社会危害性小,又系从犯、偶犯、初犯。
适用法律:
1.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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