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张某和段某某分别出资30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在经营过程中,张某认为应该设立分店扩大规模,但段某某认为资金有限,加之目前经济形势较差,开设分店风险较大,容易造成亏损,不同意张某的想法,双方因经营理念不同多次发生争吵。2021年5月,双方经协商决定张某退出经营,由段某某支付张某30万元的投资款。协议生效后,段某某向张某支付了投资款25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内支付最后的5万元。2021年6月,段某某发现张某在附近路段开设一家新的餐馆,店铺招牌“YSD”和自家店铺一样,遂前往理论,双方在张某店中招牌问题上发生争吵,并造成餐厅少量财产损失。2021年7月,张某和段某某又因此事发生纠纷。
双方争议:
张某表示,首先,自己2019年与段某某合伙经营餐馆时,餐厅招牌是以自己名义注册登记的,现在散伙,招牌理应归属自己。其次,段某某承诺三个月内支付尾款5万元,但一直拖欠未还,甚至还跑到自己的餐馆闹事。随后调解员又询问段某某想法。段某某表示,因经营理念差距,双方于2021年5月协商并约定三个月内支付投资尾款5万元(即2021年8月前)。在此期间,他发现张某使用自家招牌设立了新店,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家餐馆的商标权,影响餐馆日常经营,张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才没有支付5万元的尾款,如果张某能够停止侵害行为,自己将第一时间返还投资尾款。
法律分析:
双方目前的争议点有以下两点:第一,段某某拖欠张某投资尾款5万元未还;第二,张某退伙后,餐馆招牌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中规定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守自愿原则,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体现。结合本案件来看,双方自愿终止合作关系,并协商进行了财产分配,这是合法合理的,故双方签订的终止合作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段某某未能按时偿还5万元尾款,属于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财产分配规则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中,双方没有对餐馆招牌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故餐馆商标所有权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将按照实缴出资进行分配(双方实缴出资相同),即由双方平均分配,但商标所有权的价值很难以金钱进行衡量,此部分则需要双方进行一个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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