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程娜)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温某入股金5万元。
2018年12月,原告与被告李某就入伙门窗店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的出资情况、职责安排、利润分配、退股事宜等。签订合作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备注为入股金。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设立公帐,核对合伙账目,但被告均表示不能给原告出示。现原告以双方合作项目未启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入股金。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虽然签订合作协议,但协议中没有约定被告具体出资情况,实际上双方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合伙事宜,不符合合伙中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则原、被告的合伙关系尚未成立,故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入股金5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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