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荣农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A、B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XX,法定代表人A,主任,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实习律师,被告A,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被告A,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XX诉被告A、B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市XX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市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原告已预交1388元,应退回694元),由原告鹰潭市XX负担,代理审判员 A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B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