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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故意伤害罪B、C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荣农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3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犯故意伤害罪B、C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鹰刑一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余江县国税局干部,系被害人A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余江县XX退休职工,系被害人A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鹰潭市XX教师,系被害人A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系被害人A之子,法定代理人A,系陈某乙之母,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被告人A,个体,2014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辩护人A、B,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鹰潭市XX公司工作,2014年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3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辩护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无业,2000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3月19日,向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2日被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辩护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1984年10月23日,个体,2008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3月12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抓获,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被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辩护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个体,2014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B、C、D、E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9日以赣鹰检刑诉字(2014)第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D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规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及其委托代理人D、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E、被告人F及其辩护人G、H、被告人I及其辩护人J、K、被告人娄某甲及其辩护人L、被告人M及其辩护人N、被告人娄某乙及其辩护人O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A、B、C、D、E及F(另案处理)等人在苏荷酒吧玩,23时22分左右,A、B、C、被害人D、E到舞台上跳舞,由于舞台较小,A等人跳舞幅度较大,将A与B挤了下来,A在台下想拉娄某丁,A下台制止,双方发生拉扯,A和赶来的保安将其拉开,A和B便离开舞台,A向B甲说自己被罗某欺负了,要A甲叫人打对方,后有几个“小崽哩”被叫到XX,A将刚刚从火车站退票回来的B和C甲叫出酒吧,并说A在酒吧跳舞和人发生冲突,对方很嚣张,A被人打了,A也从酒吧出来并表示要教训对方,23时51分左右,A带着B、C和几个小崽哩进酒吧指认D,A甲拿起啤酒瓶走过去砸B头部,A乙也想冲上去,被保安劝出了酒吧,酒吧经理A见此情况便报警并叫保安将B、C等人带到酒吧的后门躲避,随后A就自己走到酒吧的外面去了,23时54分左右,A、B、C、D陆续出了酒吧,酒吧负责人A、B在外面劝解他们不要打架闹事,A不肯放过,一直说要教训对方,A、B、C、D在酒吧外不肯走,等候教训A,A先离开了苏荷酒吧,A去车上拿了一把长刀,A甲看见了就拿了过来,后在A甲女友B的劝阻下,A将刀放回了车上,0点18分左右,110警车赶到XX门口,过了二、三分钟,A在保安护送下走到XX门前岗亭处,突然有人说“就是他们”,A、B、C冲上去打D,A甲冲上去打B,其他“小崽哩”也参与了打架,A被打倒在地,A用匕首朝陈某丙的左大腿捅刺了一刀,协警A过来阻拦被其割伤右手,随后A将匕首放进裤子右边口袋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裤子右边口袋搜出匕首一把,A被送到鹰潭市XX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A、B、C逃到了D为其在贵溪准备的宾馆中,A在2014年1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月湖XX接受讯问,A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1月25日A被刑事拘留,A和B分别于2014年2月16日和3月19日向月湖区XX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A是被他人用尖刀类锐器刺击左大腿导致股动脉和股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经鹰潭市XX人体损伤鉴定,A外伤致右拇指活动功能障碍,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右手部瘢痕,伤情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1、物证:匕首一把,2、书证:110接警及出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匕首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A、B甲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金某证言、A证言、B证言、C乙证言等,4、被害人陈述:A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A、B、C、D、E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A辨认笔录、黄某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叁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故意用匕首捅刺被害人B左大腿致其死亡,用匕首划伤被害人A右手致其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B、C、D聚众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D请求依法从重从严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他们经济损失共计460万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要求五被告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人A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是被告人饮酒后的激情犯罪,2.被告人A主观恶性比较小,A丁是偶然捡起的匕首,并没有实施伤害的准备,被告人A是捅的腿部,而没有选择要害部位,3、客观上,对于案件的发展,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A站在酒吧外面是等B出来的,A冲上去和B打在一起,是一个互殴的状态,被害人A是有一定的过错的,4.A没有逃跑且没有抗拒抓捕,具有自首情节,5.A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6.被告人A没有前科,在居住地也表现良好,7.被告人A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即便达不到谅解,也愿意承担法定赔偿义务,被告人A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起诉A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虽然本案起因跟A有点联系,但是A没有受到伤害,没有恶劣的情节,A之所以离开,是没有犯意了,而后的伤害后果要A来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2.即使被告人A构成犯罪,也属自首,A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去办案机关接受询问且供述了案件全部事实,3.被告人A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一人死一人伤的后果跟A没有直接的关系,被告人A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寻衅滋事的定性有异议,A殴打被害人情节不属恶劣,在共同的犯罪中,个人加害他人的情形下,不能当成其他被告人的共同犯意,2、A甲有自首情节,也是主动投案的,3、A甲在共同的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A辩称其没有用酒瓶砸B,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A的行为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治安处罚的行为,2、A是有过错的,3、A甲也属于从犯,4、A甲如实供述了自己行为,主观恶性小,符合缓刑条件,被告人A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出有因,A是有过错的,2、本案的寻衅滋事的后果不重,被告人本意是找A寻衅滋事,而不是找A,不能把伤害致死的后果归结于寻衅滋事的行为,3.被告人A有自首情节,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A乙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A、B、C、D、E(系A的弟弟)及F(另案处理)、G等人在苏荷酒吧玩,被害人A及同事B等人也在XX,23时22分左右,A、B、吴某、C、D到舞台上跳舞,由于舞台较小,A等人跳舞幅度较大,A与B被挤了下来,A重新回到舞台跳舞,而A在台下拉扯B的手臂,A见状下台制止,双方发生推搡,赶来的保安、A和B等人将双方拉开,后A和B便离开了舞台,A向B甲说自己被C欺负了,要A甲叫人打对方,A将刚刚从火车站退票回来的B和C甲叫出酒吧,告诉两人说A在酒吧跳舞和人发生冲突,对方很嚣张,A被对方打了,叫A甲喊人教训对方,之后来了三个年轻人与A、B等人汇合,A带着B、C和叫来的三个年轻人进酒吧指认D,A甲拿起啤酒瓶走过去砸B头部,A乙也想冲上去,但被保安劝出了酒吧,酒吧经理A见此情况便报警并叫保安将罗某、B等人带到酒吧的后门躲避,A自己走到酒吧外面,并呆在酒吧外,将近晚24时,A、B、C、D、E等人陆续出了酒吧,A、B在外面劝解他们不要打架闹事,A说B太嚣张,要教训一下他,而后先行离开了XX,A、B、C等人则在酒吧外停留,等候教训A,A去车上拿了一把长刀,A甲看见了就拿了过来,后在A的劝说下,A将刀放回了车上,第二日零点15分左右,110警车赶到XX门口,过了二、三分钟,A和同事在保安护送下走到XX门前岗亭处,此时突然有人说“就是他”,A、B甲等人随即冲上去打C,一旁的A见此情景跑过去向后拉拽B,在不远处的A见状当即跑向B,并和A扭打在一起,正在和110民警A说话的B甲过来帮B乙将C拉翻,此时A冲过来用匕首朝B的左大腿捅刺了一刀,A过来阻拦也被其割伤右手,随后A将匕首放进裤子右边口袋,公安民警当场将A抓获,从其裤子右边口袋搜出匕首一把,A被送到鹰潭市XX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A、B、C逃到了贵溪金凯瑞宾馆,被告人A在2014年1月24日被月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刑侦大队,并供述了其基本犯罪事实,A和B分别于2014年2月16日和3月19日向月湖区XX投案,A甲于2014年3月12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A是被他人用尖刀类锐器刺击左大腿导致股动脉和股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经鹰潭市XX人体损伤鉴定,A外伤致右拇指活动功能障碍,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右手部瘢痕,伤情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A、B自愿共同赔偿被害人C的亲属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A自愿赔偿被害人B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A自愿赔偿被害人B的亲属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A自愿赔偿被害人B的亲属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A自愿赔偿被害人B的亲属人民币8万元,五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A的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D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鹰潭市公安局(鹰)公(月)鉴(尸)字(2014)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A丙系被他人用尖刀类锐器刺击左大腿导致股动脉和股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2、鹰潭XX(2014)法医鉴字第13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A外伤致有拇指活动功能障碍,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3、江西省XX公(赣)鉴(化)字(2014)013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1)送检的A的胃及胃内容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及敌敌畏成分,(2)送检的A的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血中乙醇含量为222.98mg/100ml,(3)送检的A的尿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毒品成分,4、江西省XX公(鹰)物鉴(法)字(2014)8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送检的“嫌疑人身上所缴获的尖刀”,“XX门前广场地面提取的滴落血迹”检出人血,其DNA分型与死者A的DNA分型一致,(2)送检的“嫌疑人A双手上提取的可疑斑迹”,“嫌疑人A案发时所穿的牛仔裤上提取的可疑斑迹”,“嫌疑人A所穿的鞋子上提取的可疑斑迹”,“嫌疑人A所穿的外衣上提取的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其DNA分型与受害人ADNA分型一致,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A、B、C、D的归案过程,7、被害人A及五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8、鹰潭市月湖区法院(2000)月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A以往的判刑情况;本院(2008)鹰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A以往的判刑情况,9、被告人A、B、C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晚三被告人手机通话情况,10、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11点多,他和A在XX的舞池上跳舞,当时台上还有一男二女,那三人动作幅度很大,他和A被他们挤下了台子,A又上了台子去跳舞,他则站在台下看,发现那男子像是有意推A丙下台,他当时气不过,便上前拉那男子理论,之后和那人吵了起来,这时,XX上一名女子下来推他,他没理那女子,而是冲到那男子身边推了那男子一下,那男的也推他一下,后他们被A等人拉开了,就互相指着对方骂,这时陆续有人劝架,他就回到卡座旁站着看人跳舞,没过几分钟就感觉头上被人敲了一下,他摸了一下头,没流血,等他抬头时看见有人将一男子从他面前拉走,他估计是刚刚与他发生冲突的那伙人,刚要冲过去但被人拉住了,1月1日零时20分左右,他们几个人陆续出了酒吧,他一人被保安送到路边,A是和B一起走的,等他停下来时感觉被人从后面打了一下头,转身看见一男子被人拉走,他就要冲上前,但双方均被人拉住,这时他听见A尖叫,就冲到A身边,看见她蹲在地上托着A哭,A身下满地是鲜血,后来A开车将B送到人民医院抢救,他们在医院等了一会儿,医生就宣布A死亡了,11、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他和同事在XX玩时,舞池里发生了一阵骚动,当时A站在舞池边上,他问A什么事,A说没事,不久A也回到卡座,后他和A出酒吧后往警车那走,A被保安护送出来后现场很混乱,很多人冲过来,这时A和他还是在一起,突然有一名30多岁的穿黑衣服的男子拍了一下陈某丙的后脑勺,但A有没有和那男子发生争执他不清楚,后他听见A的尖叫,他回头看见A往地上倒,地上有一滩血,他们赶紧将A送往人民医院抢救,12、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她和丈夫A、B、C、D等人在一起吃饭,大家都喝了一些酒,吃完饭后,他们去XX玩,当时大约晚上11时左右,在酒吧坐了一会后,她把A先送回了家,又开车返回XX,停在外面等,在酒吧大门口看到A被酒吧的保安送出来,快走到路口时,有个男的好像打了A,A返身想回去,但被她拉住,后来她听见A的尖叫,她就走了过去,发现A倒在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A左大腿也流了很多血,她和A等人把B抬上她的车,把他送到了人民医院,13、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11时,她和A、B等在XX酒吧玩,玩到12点多,他们离开酒吧,出了酒吧后她和A在一起,当时她看见“110”警车在门口,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这时,她看见A突然冲过去和一个男子打架,后又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冲过去打A,她赶紧去找同事,但没找到,她又跑回A身边,看见地上有滩血,A突然倒在地上,她马上大叫起来,A等人过来后将B送到人民医院去了,14、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她和A等人在XX酒吧喝酒,期间她和A、B到舞台上跳舞,跳了一会,她听见A叫道“他推了我”,就看见一名一米七左右的男子站在A身后的舞台下,用手指着A,A下舞台和那男子吵架,A则和舞台上一名男子对峙,但两人没有靠近,后那男子下台走了,之后她也回到了自己的卡座,15、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他和A等人在XX酒吧玩,A的女朋友在跳舞时和一个男的发生争吵,A丁也过去理论,当时被保安劝开了,过了12点,他准备回家时看到110民警来了,说还是因为刚才吵架的事,后来不知怎的,A上前冲着一个男的打,接着A、B、C甲也冲过去打,110民警把A抓进了警车,16、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他和A等人在XX酒吧玩,A等人也在酒吧内玩,后A和B上了舞池跳舞,过了几分钟,他看见A与一名男子说话,A出酒吧带了两年青人进来,其中一个将那和A说话的男子脖子搂住,并拿东西往其身上砸,后被保安劝开了,17、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日凌晨,A、B、娄某甲等人出了酒吧后不肯走,想教训下对方,之前A已经出来了,后来110民警来了,A的同事从酒吧出来,当时有人喊了一句:“就是他,”A就冲上去用手打了B的同事后脑一下,A甲也冲上去打架,而后又看见A和B打在一起,A则上前帮B,18、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日凌晨,他们警组接到指令,说是XX酒吧有人打架,要他们出警,他们组员来到XX,酒吧负责人过来说酒吧里几个年青人与一伙客人发生冲突,现在年青人想打那伙客人,当时他正好碰见A甲,就向A甲打听事情原委,被害人这时从酒吧出来向马路方向走,不知怎的,那人忽然和一男子打了起来,他赶快过去将两人拉开,在拉架时A甲也冲了过来,这时一戴眼镜的男子冲过来,靠近被害人的时候,右手拿着一样东西向被害人打去,他用右手挡了一下,感觉受伤好痛,他把眼镜男推开,发现大拇指断掉了,才知道那人拿的是刀,眼镜男将刀放回口袋,他抓住眼镜男,并从其口袋搜出一把匕首,19、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她和A、B、C、D、E等人在XX酒吧玩,期间A和B到舞台上跳舞,当时A也在跳舞,他的一个同事在台下看,跳舞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A的同事在下面拉娄某丁,A下来阻止,A的同事和B吵了起来,但被酒吧的保安分开了,A就带着他的同事走了,之后A、B等人进出酒吧几次,她跟出去时看见A甲手上拿了把长刀,她把刀拿过来放回A的车上,A甲后来叫她进酒吧拿东西,等她出来时外面已经打完架,地上倒了个男的,20、出庭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A这边和对方发生冲突后,对方从外面进来两个人想打A和一起的男的,但被他和保安劝开,他还打了110报警,后在酒吧门外经他劝说A同意走,A他们出了酒吧大门后,突然就打了起来,他看见A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打在一起,一姓娄的男子在边上帮忙打A,21、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日凌晨,他护送酒吧V8客人(经其辨认系A)出来后,突然有个年轻人冲过来用拳头打了A后脑一下,当时有四、五个人冲过来,A一个同事就想过来还击,他把打人的一边和A拉开后,有四、五个人朝A的同事冲去,然后他就听见有人喊杀到人了,22、证人A、B、C、D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A和B、C等人先后两次发生冲突均被劝开,后酒吧保安护送A、B等出酒吧时,A等人对B、C实施殴打,A被人刺中了大腿,23、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他和A、B、C等人在苏荷酒吧玩,11点多他和A及另一个女孩子到舞台上跳舞,跳了一会,两个男子也上台跳舞,他们跳舞时动作比较大,不小心把那两人挤下了舞台,后其中一个又上台来跳舞,但又被他们挤下去了,另一个男子就想拉他,A马上过去推开那人,后被酒吧保安拉开,那两人就走了,A说那刚才和她发生冲突的人太嚣张,还踢了她,他很生气,就去找那两人,但没找到,后他和几个人出了酒吧,在外面站了几分钟,这时110民警过来了,民警来后,一伙人在酒吧保安的护送下出了酒吧,突然有人喊:“就是他,”他就冲上去打对方,是用手机砸过去,对方有人还击,将他踢倒在地,等他爬起来时,他的朋友已经和那伙人打起来了,他捡起一把匕首向他们打架的地方跑去,看见对方一个男的被他朋友打倒在地,他很气愤,想教训下对方,就朝那人腿上捅了一刀,后把匕首放回口袋,24、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她和A等人在XX酒吧玩,期间她和A、B到舞台上跳舞,跳了一会,两个男子也上台跳舞,一个穿深色衣服,个子矮壮,一个穿米白色衣服,个子高瘦,他们跳舞时,不小心把那两人挤下了舞台,那两人被碰下去后很不高兴,穿米白色衣服的突然伸手拉A,她过去把那男子推开,两人即发生争吵,争吵时那男子推了她一下,后A甲过来,她告诉A那男子推了她,A即去找那男子,她回自己卡座喝酒了,过了一会,她和A甲到酒吧外看到娄某甲和几个小年青,他们叫她去指认那推她的男子,因为知道那几个小青年肯定会和那男子打架,她指认了那人后就回到了卡座,后她和A、B一起出了酒吧大门,看见酒吧老板和A乙在说刚才发生的事,她就对老板说要那个男的向她道歉,后来A说算了,她便和A一起走了,凌晨1点多,A打电话给她,说A用刀杀到了人被抓走了,让她去月湖XX看一下,她去了后没了解到情况,25、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他在XX酒吧看见一男子和A在争吵,那男的还指着A,他即上前和保安将双方劝开,过了几分钟,A过来叫他打对方,不然以后就不叫他哥哥了,A说了很多次,而后A就走了,他出了酒吧后打A甲电话把其叫过来,叫A甲到外面叫几个人过来打那与B发生冲突的男子,A就打了电话叫来了三个年轻人过来,酒吧股东A见状过来劝说,他就叫A去跟B和C说,他则在外面没进去,后110来了,他便和110的乐警官站在那说话,正说话时突然后面有很吵的声音,转回头去看见A在和一男子打架,另外一伙人在边上打架,他冲过去将那男的放倒在地上,拉起A,将其带到旁边,等他再往回看时,看见乐警官抓着A丁问:“拿什么东西搞的?”和A乙打架的那个男子坐在地上,边上有人扶住,男子身边的地上流了很多血,他就和A乙跑了,26、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他和A、B、C、D等人在XX荷酒吧玩,中途他去火车站退票,回来时A甲把他叫出酒吧,说A刚才和人发生纠纷,对方那个男的很嚣张,后来A就带着几个小年青冲进酒吧,他也跟了进去,但没有找到A甲,就出了酒吧,在酒吧外面他碰到A,A说其一姓罗的同事和他朋友发生了纠纷,叫他这边的人不要惹事,后来他在酒吧门口看见A、B和几个小年青,A说在里面被一个男的打了,责怪A甲不帮忙,他们即一起进了酒吧,进去后,A指着一个男的说就是那人和B发生冲突,他走上前要那人到边上说下情况,发生了冲突,那人被他朋友拦住了,被拉开后他出了酒吧准备走,这时他听见有人说了一句:“就是他,”他与A等人即冲上前和姓罗的打在一起,后不知怎么娄某丁又和A打在一起,A用刀将B杀伤,地上流了好多血,杀到了人后110民警把A控制住了,27、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晚上,他和A、B、C、D等人在XX酒吧玩,中途他送A甲去火车站退票,回来时只有A、B、C等在台子上跳舞,后A甲从外面进来,把他和A、B叫到外面去了,当时还有三、四个年轻人,A说刚才在酒吧里娄某丁跟别人发生了冲突,A劝阻还被对方踢了一脚,A就让B甲叫人来打那人,于是A、B甲都说要打那个男的,他们一起冲进酒吧,找到那个男的后,A甲和两个年轻人就冲过去,A甲手拿酒瓶想砸那人,但被保安拦住,不知砸到没有,之后他们出了酒吧,酒吧的A说双方都是他的朋友,就算了,但A说那男的用脚踢了她,不能轻易放过他,要出来向她道歉就不打他,他们就在门外等那男的,这时110警车过来了,A甲和一个警察在一边说话,对方三、四个人也从酒吧出来了,之前他们要打的男子也在,当时他已经朝自己的车子走去,A突然冲过去拿手机砸中一个人,并和对方扭打在一起,他看见打架了,就跑过去,发现A是和一个个子矮壮的男子打在一起,A则跟之前他们要打的男子打在一起,他也过去和那矮壮的男子撕扯并双双倒地,A将那人拉开后放倒在地,过了一会,他看见110民警抓住A一只手问:“你用什么东西搞的?”后他和娄某甲一起开车离开现场,A甲说A丁用刀杀到了对方的腿,28、苏荷酒吧监控视频显示:2014年1月1日0点15分左右,一辆警车来到到XX门口,过了二、三分钟,几个人在酒店保安的陪同下出了酒吧朝XX方向走,0点19分许,靠近XX处突然见多人混杂在一起,此时一人从A被刺伤倒地处向人群跑去,旋即几个人又向A丙倒地处涌来,一人影倒地,又一阵混乱后场面平息,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被告人A主观恶性比较小,其是捅被害人的腿部,而没有选择要害部位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正是基于该事实,被告人A的犯罪行为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而未定性为故意杀人,关于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被害人A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A在本案中始终处于一种劝阻的状态,对引发本案没有过错,关于其辩护人的辩护提出的A没有逃跑且没有抗拒抓捕,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A在刺杀被害人后即被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抓捕时有无反抗均不能构成自首,关于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被告人A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在居住地也表现良好且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的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A可酌情从轻处罚,2、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虽然本案起因跟A有点联系,但是A案发时已离开,A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A在酒吧内与B等人发生冲突后,即要求A等人教训B,后虽然先离去,但并未有效地制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后一阶段A甲等人的犯罪行为属先前其制造的矛盾的延续,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其主动离开,并未继续参与寻衅滋事,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A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去办案机关接受询问且供述了案件全部事实,属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人员在口头传唤A后,A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事情经过,属自首,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可从轻处罚,3、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对寻衅滋事的定性有异议,A殴打被害人情节不属恶劣的辩护意见,经查,A甲在B要其教训C后,多次寻找A欲挑起事端,且帮助A乙拉翻被害人B,其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行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A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的辩护提出的A甲在共同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A伙同他人滋事积极、在酒吧外等待殴打B,经人劝解仍不肯离开,在共同犯罪中不处次要地位,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被告人A辩称其没有用酒瓶砸B的辩解意见,经查,其用酒瓶砸A有证人A、B的证言及被告人C的供述证实,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A的行为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治安处罚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A甲在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数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A甲如实供述了自己行为,属于从犯且主观恶性小,符合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经查,A甲在酒吧内、外两次殴打B,滋事积极,在共同犯罪中不处次要地位,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5、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本案事出有因,A是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A因跳舞被被告人B挤下舞台而与被告人C发生争执,但很快即被他人劝开,此后A并无挑衅各被告人,A没有过错,关于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A乙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A在酒吧外见被害人B与C拉扯便追打B,滋XX行为积极,不属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A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在此过程中用匕首捅刺被害人A左大腿致其死亡,用匕首划伤被害人A右手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择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B、C、D聚众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A、B、C作案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B、C、D、E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F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他们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B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二、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三、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四、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五、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的经济损失营养费550元、住院伙食补助550元,共计1100元,由被告人A赔偿60%即660元、由被告人B、C、D、E各赔偿10%,即55元,(已支付)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的其他诉讼请求,八、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审判长A审判员B审判员C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D

汪荣农律师: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鹰潭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鹰潭市人民政府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鹰潭
  • 执业单位: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619********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