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荣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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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主任律师执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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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张某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荣农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8日 18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三、被告人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四、被告人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汪荣农律师: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鹰潭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鹰潭市人民政府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鹰潭
  • 执业单位: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619********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