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荣农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8日 18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三、被告人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四、被告人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