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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10万监理费

发布者:许超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7日 38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3923日,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H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H公司委托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对位于xx市xx路的广场工程进行监理;工程规模地下室一层2.7万方,商业约6万方,住宅约6万方;总投资约2.2亿元;合同自2013930日开始实施,至2016930日完成。监理费用采用单价合同,按9.5/平方米,约总价为140万元,结算监理费的计算基数为项目竣工结算日建筑总面积乘以9.5/平方米为监理单位结算总价;监理人员到场满足工程监理需要,并经原告核查属实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监理单位按季支付监理费10万元,其余监理费在施工竣工决算完成,提交完监理资料及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支付,若实际工期少于36个月,监理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总价依然有效。被告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后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按照上述合同履行了监理义务,原告所监理的广场工程项目已于20168月投入使用。被告H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了监理费128万元。2018112日,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向被告公司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监理费。201822日,被告H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剩余监理费用的复函》,内容为:“北京Y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贵公司委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13923日签订了广场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1400000元,合同约定计算标准为监理项目面积乘单价。因项目面积减少,最终结算价为1380000元,已付1280000元,剩余监理费用100000元。现因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预计余款支付时间为20184月底前。武汉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22日”被告H公司在上述复函上加盖了公司公章。但剩余10万元监理费,被告H公司至今未向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


另查明,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已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万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H公司向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监理费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5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判决书指定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H公司向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H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意思。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且监理工程已完工并已交付使用,被告H公司亦承诺于20184月底向原告支付余款,故对于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要求被告H公司支付监理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H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5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故对于原告Y公司武汉分公司要求被告H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H公司该项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H公司的其他抗辩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Y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监理费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5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武汉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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