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超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7日 7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3月25日,经B分公司居间余某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周某租赁Y花园房(房屋面积248.2平方米),月租金1.5万元,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租金支付方式年付,周某向余某支付押金1.5万元;如有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支付1.5万元作为解约赔偿。还约定余某配主卧大床、次卧木高低床、提供一个固定车位,包物业费、车位管理费;交房时间5月1日;周某先预付定金5万元,5月1日交付尾款。合同签订当日,周某向余某支付5万元。2018年5月2日,周某向余某支付押金1.5万元及剩余租金13万元,双方办理交接房屋手续。周某搬入Y花园房居住后,感觉室内居住环境差,2018年9月周某向余某提出解除合同,2018年10月周某搬出Y花园房。
另查明,Y花园房所有权人是徐某,房屋建筑面积236.08平方米。审理中,徐某未追认余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诉求】
1、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若无效,请求判令无效;若有效,请求解除合同。
2、余某返还6个月房屋租金9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余某承担。
【法院观点】
徐某系Y花园902房所有权人,余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权处分该房屋,徐某亦未追认余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余某的行为损害了徐某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余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周某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实际占有使用Y花园房,周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周某应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为9万元(1.5万元×6个月),由于周某已支付19.5万元,周某只主张余某返还6个月房屋租金9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某
返还房屋租金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因此款原告周某已预交,故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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