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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该如何获得赔偿?

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飞,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 某科技公司

被告: 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 张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 张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7月 28 日、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 11月2日、2022 年 12 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邱某、被告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15000 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张某于 2014 年 8 月7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并于 2020年8月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定其工作地为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2021 年 11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个人民间借贷等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月期间,张某的月工资标准为 21000 元。案涉仲裁裁决计算的赔偿标准有误,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1) 关于案涉仲裁的相关事实2021 年 12 月 20 日,张某作为申请人,以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0 元。2022 年 7月5 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前述仲裁申请,作出《仲裁裁决书》(成劳人仲案( 2021 ) 05691号),裁决: 某科技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192 338.33 元本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仲裁裁决书》 (成劳人仲案( 2021 05691 号 )以及本案审理中各方的相关陈述

(2) 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事实2014年8月7日,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2020 年8月 7日,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本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劳动合同书》以及本案审理中各方的相关陈述
(3)关于本案涉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事实
2021年11月30日,某科技公司向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因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年度内重复记过;2.招摇撞骗,3.出现两次以上个人借贷行为导致投诉、报警等,决定从 2021 年 12 月 1日起解除案涉劳动合同,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本案审理中各方的相关陈述
(4)关于案涉工资和处罚的相关事实
关于工资,各方均认可张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和案涉计算赔偿金的工资标准均为 21 000 元关于处罚,各方均认可:一是 2021年 10月4日,某科技公司向张某发送邮件,明确其以张某向其他员工借款已收到法院要求其协助对张某的执行工作为由,记过一次:二是 2021 年11月 4日,某科技公司向张某发送邮件,明确其以张某因向其他员工借款导致在办公室发生纠纷并报警,记过一次;2021 年 11月 24 日,某科技公司向张某岁送邮件,明确其以收到法院要求其协助对张某的执行工作为由,记过一次。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邮件记录以及本案审理中各方的相关陈述

本院认为:

1、关于本案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本院认为,一是应当鼓励被执行人通过劳作,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以张某被执行为由进行处分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二是民事主体依法施行民事行为的权利不应遭受不当限制,故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以张某与同事发生借款行为后产生纠纷为由进行处分,超过合理限度。结合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

2、本案中结合查明的案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各方均认可的工资标准,本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15 000 元(21 000 元/月x7.5 个月x2倍)。

3、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具有用工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同时,由于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张某关干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成都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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