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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律师代理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王xx合同纠纷案胜诉!追回工程款21万余元!

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8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包头xx公司代表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144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兰州妇女儿童医院室内装修项目中的儿医、新城西处的海基布施工安装教育原告全面施工,每平方米单价28元/㎡,验收完成后结清全款。2022年2月24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原告施工量为8266平方米,该工程由被告验收完成。该项目工程款合计为231448元,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拖欠原告工程款21144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将兰州妇女儿童医院室内装修项目中的(儿医、新城)两处海基布施工安装交于原告全面施工,每平方单价为28元/㎡(根据大合同为准),并约定在验收合格后结清全款,验收方式为双方自行组织项目部验收标准。2022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兰州儿医项目:海基布施工验收完成(8266平方米)。施工方:王某发包方:王xx2022.2.24”。2021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2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11448元未付。结合庭审调查和当事人陈述,对原告提交的《劳务合同》、《结算单》、(2022)川1703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务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验收完成后结清全款,被告于2022年2月24日验收完成,且原告自认被告已付工程款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114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被告迟延支付原告劳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约定,本院酌定年息按照2022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LPR3.7%计算,即被告应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年息3.7%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裁判结果: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劳务费211448元,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息3.7%支付自2022年2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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