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1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出借款本金96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支付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工程周转需要,分别于2020年10月1日、10月3日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10000.00元,同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同年10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1辩称,1.向原告借款96000.00金额属实,已经偿还了80000.00元,下差16000.00元。2.与原告合作的医院贴墙布项目没有结算,还有工程款没有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1日、10月3日王某分别向王某1出借资金80000.00元、10000.00元,王某1于2021年10月3日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日借到王某现金90000.00元整(玖万元整),用于工程周转,经双方约定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同年10月16日王某向王某1出借6000.00元,以上借款共计96000.00元。
同时查明:王某与王某1除了有案涉借款外,还有兰州妇女儿童医院海基布安装工程项目的经济往来。2021年9月6日、11月4日、11月8日、11月19日、11月30日王某1向王某转账六笔,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共计80000.00元。该六笔转账未备注是偿还的借款还是工程款,王某认为上述80000.00元是支付的工程款,王某1陈述2021年9月6日其向王某转账20000.00元是工程款,其余60000.00元是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王某1向王某转账80000.00元是偿还的借款还是支付的工程款问题;2.王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支持的问题。
一、关于王某1向王某转账80000.00元是偿还的借款还是支付的工程款问题。本案中,王某向王某1出借款项的时间为2021年10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前,故王某1于2021年9月6日向王某转账的20000.00元应认定为支付的工程款,王某1于2021年11月向王某转账60000.00元,应视为偿还王某的借款。因此,王某1还下差王某借款本金36000.00元。
二、关于王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以9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36000.00元;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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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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