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1日 1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公司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于 x年x月x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xx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1月26日和2018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多份《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车驾驶员岗位工作。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职期间未能尽到应有职责,工作存在严重失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2021年8月27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在接到该通知后2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认可,所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496.03元。
申请人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为3天。被申请人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エ资共计5,354.4元。
仲裁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8月27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944.42元(7,496.03元/月×7个月×2);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354.4元(7,278.67元/月÷21.75天×8天×2);
上述款项合计110,298.82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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