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租房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男方出资45000元、女方出资15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登记在男方名下。2019年男方以女方购买的方式将汽车过户转移到女方名下,女方没有实际支付购车款,汽车仍然还是由男方实际控制。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双方对汽车的分割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出资购买的案涉汽车为双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按照出资额对共有财产享有份额。在该案中,女方在庭审中自认出资15000元,男方出资45000元,因此,应该按照双方的出资额分割该车辆的现有价值,后来法院结合双方对车辆市场价值的意见,酌定该车市场价值为15000元,法院判决案涉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车辆折价款10000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是不同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不管谁出的钱多还是少,不分份额,将来分割时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配,而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一般共有,男女双方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份共有。简单地说就是分割共有财产时,出钱多的多分,出钱少的少分。
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