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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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5次举报
2023-05-15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结婚后一直就没有操作过,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则增值仍然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这个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个增值就不能再理解为自然增值,而是一种主动增值,这个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因此,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主要就是看这个增值是否花费了婚后一方的时间、劳动和精力。


孙素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负责人,滨州市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私人律师、民间借贷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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