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结婚后一直就没有操作过,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则增值仍然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这个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个增值就不能再理解为自然增值,而是一种主动增值,这个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因此,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主要就是看这个增值是否花费了婚后一方的时间、劳动和精力。
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