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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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给另一方加名后能否撤销?

作者: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5次举报
2023-05-15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民法典关于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夫妻之间的赠与排除,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孙素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负责人,滨州市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私人律师、民间借贷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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