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并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民法典关于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夫妻之间的赠与排除,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并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民法典关于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夫妻之间的赠与排除,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