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那么,如何补办结婚登记呢?补办结婚登记后,到底以哪个时间为准呢?是以一开始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时间为准?还是以补办结婚登记的时间为准呢?其实,这两个时间点都不是,是以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如男女双方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没有登记,只是进行了结婚仪式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过了几年后才去补办登记,那结婚的时间应该是从他们双方都达到了法定婚龄的时间起算。也就是说,男方要满22周岁,女方要满20周岁。还有一点特别注意,那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时,一定要说明是补办登记,并且要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否则如果不说明的话,就是正常办理结婚登记。有的人可能会说,这有什么区别呢?其实区别还是很大的。如,在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甲男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其财产由男方的父母、配偶乙女、女儿继承。关于乙女是否能够继承甲男在2010年以前所取得的财产问题,乙女主张其于2006年就与甲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故婚姻效力应自2006年开始起算,其对2006年至2010年间甲男取得的财产也有继承权。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男和乙女在登记时并没有做出补办登记的声明,其登记只能属于正常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只能是从2010年登记后向后延伸,而不能追溯到2010年之前,所以,乙女对甲男在2006年至2010年间的财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因此,补办结婚登记时一定要注意提出补办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