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甚至是个别律师也认为民法典实施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之说了。其实这是不准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仪式制,不是说办了结婚仪式就是合法夫妻了,关键的是要办理结婚登记。当然,办理结婚登记还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是自愿,二是达到法定婚龄,三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男方20岁、女方19岁时,就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登记,因此,两人并不是合法夫妻,而只是同居关系。那么什么情况下算是事实婚姻呢?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以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点为界限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男方至少是1972年2月1日之前出生的,女方至少是1974年2月1日之前出生的,并且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办了结婚仪式的才可以算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