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提出要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等等。这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仅仅以这一条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必须要具体指出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具体事实与证据才可以。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忠诚协议的问题。婚前、婚后签订,还有的在结婚当天签忠诚协议。有的被法院支持了,有的没有被法院支持,究其原因,一是各地的规定还是不太一样的,导致各地的法院的法官对忠诚协议的认知也不一样,还有就是协议本身的问题,有的写的太笼统,只写了一个净身出户,有的写了如果离婚,就要怎么样怎么样等等。首先净身出户太笼统,其次,没有写清楚违背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如: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等。再次,提出如果要离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等等,这就限制了人的离婚自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的。所以,建议朋友们可以一种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对一方如果出现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如: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等情形时,那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将如何处理等等。可以给过错方少量的财产,而不是一分钱也不给。如房子可以按照1%和99%进行约定。这样的话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因此,忠诚协议更多的属于道德规范,属于倡导性规范,宣示性规范。夫妻双方可以为忠实义务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进行明确,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但是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就得看协议本身的内容了。
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