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有时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这些补偿金通常会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那这种补偿金是否会受法律保护呢?如不受保护的话,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呢?倾向性的观点认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什么意思呢?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一方给另一方的补偿金是不合法的,另一方接受这个补偿金也是不合法的。处理原则就是愿意给的就给了,法院不支持再往回要,不愿意给的法院也不支持强制给。如果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给了后又反悔了,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也不支持。但是如果有配偶的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的补偿金,他的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是支持的,除非有配偶的人是以个人财产给付的补偿金。总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约定的补偿金法院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属于自觉自愿的履行。
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