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个法条是对合法婚姻状态中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也体现了婚姻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的理念。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同居的状态而没有登记结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法律对婚姻的特殊保护,当事人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女方怀孕时,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因为同居关系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全凭当事人双方的自觉自愿,法院不会受理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法院是可以受理的。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所以,女方在非婚生子女生育后,可以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费。对于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总之,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首先选对人的基础上,如果符合了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还是最好要登记结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素芳婚姻家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