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郭某库陆续使用张某的信用卡套现。2020年12月14日,郭某库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郭某库偿还张某5200元,其余款项未再偿还,后张某将个人信用卡欠款还清。现张某按照出借款项数额,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库偿还尚欠借款。?
案件焦点
郭某库使用张某的信用卡套现后使用,并出具欠条确认其所使用的套现所得款项系向张某的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以案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如果出借资金系出借人从金融机构等其他途径获取的非自有资金,一旦出借资金的数额超出出借人的承受能力,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上游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收回,进而扰乱金融秩序。信用卡套现后出借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类案件中,出借人使用信用卡套现后出借资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而实践中借款人对于出借人资金的来源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是知情的。
多数情况下出借人会同时按照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主张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损失,对于出借人关于利息等主张,考虑到其本人过错程度,仅支持借款人占有其资金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其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同时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其已经支付过高部分的利息或者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