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雅律师
马晓雅律师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效力

作者:马晓雅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郭某库陆续使用张某的信用卡套现。2020年12月14日,郭某库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郭某库偿还张某5200元,其余款项未再偿还,后张某将个人信用卡欠款还清。现张某按照出借款项数额,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库偿还尚欠借款。?

案件焦点

图片

郭某库使用张某的信用卡套现后使用,并出具欠条确认其所使用的套现所得款项系向张某的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郭某库使用张某的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系一方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方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而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本不具有透支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持卡人虽然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可以消费或者提现,但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本案中,郭某库使用张某的信用卡套现后将所得款项供个人使用,而后向张某出具欠条,二人之间据此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郭某库应当返还其实际占用张某的款项。?

以案说法

图片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如果出借资金系出借人从金融机构等其他途径获取的非自有资金,一旦出借资金的数额超出出借人的承受能力,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上游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收回,进而扰乱金融秩序。信用卡套现后出借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类案件中,出借人使用信用卡套现后出借资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而实践中借款人对于出借人资金的来源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是知情的。


多数情况下出借人会同时按照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主张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损失,对于出借人关于利息等主张,考虑到其本人过错程度,仅支持借款人占有其资金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其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同时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其已经支付过高部分的利息或者其他费用。?


马晓雅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 专修民商法、公司法,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行政诉讼、劳动纠纷